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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员
2月21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其中明确规定:“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,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,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,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,促进土地节约利用。”《意见》对于缓解交通拥堵等“城市病”具有显著的效果,已逐渐取得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与支持。
但仍有部分城市居民,尤其是已建成住宅小区的业主对规定持怀疑态度,主要理由有二点:一是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路面已计入公摊面积,使用权属于小区内全部业主共有。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,未经业主同意,其他机构无权强令业主将其土地使用权“交公”,尤其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;二是打开内部道路后,小区可能完全敞开,非业主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小区,内部治安难以得到保障。以上理由在法律上可以成立。从解决“城市病”等公共利益出发,严格执行《意见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。
为完善城市功能、提高城市集约程度,缓解拥堵等“城市病”,建议各地坚决贯彻执行《意见》,同时依据《物权法》第十四章“地役权”的规定制定、实施配套的地役权制度,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。具体如下:
一、各地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主体负责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,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;
二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“内部道路公共化”小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签订《地役权合同》,约定小区向社会开放内部道路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支付业主地役权费用等内容;
三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签订《地役权合同》,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后,小区内治安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指派的物业服务企业增强保安力量,加强治安管理,保证小区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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